
文首声明:
这是一篇纯法律科普文章。
没有任何想说美国的制度比我们的制度要优越的意思。而且读完以后,你会发现,没犯错的只有上海的法院,美国法院它也犯错。
我过去在中国干了十几年刑事辩护,现在在美国继续从事一线刑事辩护。
开门见山,本文聊几个我过去办过的“法院没有管辖权”的案子。
这里要先普个法,什么叫“法院没有管辖权”。
简单来说,法院有管辖权的意思,就是法律允许这个法院来办这个案子。举个浅显的例子:一个案子从头到底都发生在A地,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,B地的法院来办这个案子,就不太合适——这种我们就叫“法院没有管辖权”。
案件一:上海某区案件
先聊一个上海的案子。上海的法院是真的聪明,通常不太会在管辖权的事情上出毛病。
有这么个案子,检察官本来给当事人的建议量刑是五年。当事人傻眼,带话给家属,要求一定要找个好律师。我看了案子,我觉得案子有个明显的证据漏洞,当事人也从来没有承认过这个漏洞,于是我写了十几页的无罪辩护的律师意见去见检察官。
我和检察官坐着聊了5分钟,检察官就听明白了。她想了想,就把本案的认罪认罚从五年改到一年半。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认罪认罚建议书,因为当事人之前就和我说,两年以下他都愿意签。
所以我就把那十几页的律师意见收回了包里,和检察官一起去见当事人办认罪认罚。检察官坐在那里和当事人做笔录,要求我也旁听。随后她在问话的过程中,直接就把我刚才告诉她那个漏洞给补上了——我心里也暗暗感慨,这个检察官真是聪明。
两周后,我们就拿着这份一年半的认罪认罚去法院了。
到了法庭以后,我本来是可以什么也不说的,因为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了,结果也非常好了。但是开庭的时候,我还是提起了:这个案子的管辖权其实是有瑕疵的。因为案件从头到底,都发生在上海的A区,和你B区没关系啊。
法官当时就非常紧张。她说:“我们法院已经向上级法院申请了指定管辖。我们法院是有管辖权的。”
检察官也马上跟上:“我们也已经向上级检察机关取得了指定管辖。我们检察院也是有管辖权的。”
我笑了:“那公安还是没有管辖权啊,我只是说,这个案子的管辖权是有瑕疵的,希望法庭在量刑上对我的当事人予以考虑。”
法官当庭把当事人认罪认罚签的十八个月,改为了九个月,当事人基本是“实报实销”就放了。
这个案件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,我觉得上海的法院和检察院都很厉害。因为他们竟然都留意到了管辖权问题,而且不声不响,默默就给案子打上了补丁。这个案子的管辖权问题如果辩护人不注意,也就遛过去了。
但是辩护人提了,对当事人是好的。
案件二:A省某地案件
这个案子发生在A省某地,家属找上门,指定一定要我来办。
家属为什么一定要我办呢,是因为我曾经办过一个非常有名的大案子(我其实办过好多非常有名的大案子哈哈哈),那个大案子和这个A省案件的事实、罪名都高度相似,并且我的当事人最后获得了缓刑。
家属拿着大案子的新闻报道去找检察官(嗯,大案子还上了最高检《检察日报》的年度十大案件),家属的逻辑很简单:两个案子看起来差不多嘛,既然那个大案子的当事人可以有缓刑,那他们这个案子也应该也有缓刑嘛。
但是检察官回复他们:“那个大案子的案卷你们又没看过,你怎么知道和你这个案子差不多?反正你这个案子我们就是不能给缓刑。如果认罪认罚,就三年有期徒刑,没有缓刑。不认罪我们就和法院建议五年。”
家属无奈之下,就顺着那个大案子的判决找到了我。
我当时就被检察官的逻辑逗得忍不住笑出声来。于是我接下这个案子,还是杨先生开车送我跑很远去见检察官(哦,那时候正好快过年了,这个艰难的旅途记录在《上海男人的大男子主义》一文)。
结果这样风尘仆仆跑过去,检察官还不肯见我(想想也是真的不近人情)。
于是电话里,我和她说:“我就是家属说的那个大案子的辩护人。家属是没看过案卷,但是我看过啊。这个案件确实和那个大案子差不多,您就给个缓刑,这位当事人也愿意认罪认罚。”
但是检察官非常倔强,她还是坚决不同意缓刑。也没什么理由。就是不想给。
(这里容我再说一句:你如果一开始就不想给缓刑,那你和家属谈什么他们没看过案卷的事情呢?这还让人家费钱特地从上海请了律师过去。)
遇见这样的检察官,我也觉得没啥好说的。我又不怕开庭的,那我们就好好搞一搞嘛。我认真看了案卷以后,首先就发现了,这个案件有严重的管辖权问题。
我在后来提交的律师意见里写了一个比喻,来形容这个案件混乱的管辖权问题。
这就好比是:A省某地的公安在办本地的一个诈骗案件中,发现了隔壁上海的一个强奸案的线索,就开始侦查这个上海强奸案;随后在侦查上海强奸案的过程中,又发现这案子其实还关联了一个云南重大的贩毒案件。于是A省的公安又风尘仆仆地跑去云南去把这个贩毒案件的人员统统抓回A省来——这是不是不太合适?
不但不合适,这简直是对我们国家刑事司法的管辖制度的无视。
现在问题来了。A省某地的公安已经办完了这个案件,然后把案件移送了A省某地的检察院。
那么A省的检察院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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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们可以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——如果是那个贩毒案件,那就移交给云南省的检察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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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们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的上级,指定他们管辖——如果是那个贩毒案件,那他们共同的上级就是最高检,他们可以层报本案,然后要求最高检指定他们管辖。
话虽如此,实践中,A省某地的小地方的检察官怎么可能层报这种案件给最高检呢?这一路层报的过程里,恐怕检察官和她的领导都要被骂死:这都找的什么事儿,合适不合适自己心里没谱吗?
这个案子的结局也很有趣。
检察院收到了我们的律师意见以后,非常重视——因为我不但给他们写了律师意见,我还抄送了一份给到他们上级检察院。
A省省检察院回复我:已经让他们好好处理了。
A省某地检察院也给了我电话,电话里他们表达了几点意见:1. 本案已经给当事人取保候审了。2. 本案已经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了。3. 我们就是有管辖权的。
我说:“我不是那种很那个啥的律师,你们既然已经给当事人取保了,我就不会和你们再搞了——但是我们私下说一句,这个案子你们没有管辖权这个事情,清楚明白啊——这也没啥好争的啊。”
但是这个A省某地检察院非常倔:“……那啥,反正我们就是有管辖权的。”
然后哐当,就挂了我的电话。
留给我一个哭笑不得。
案件三:B省某地案件
这个案件曾经记录在《答同行秦律师朋友圈》一文里。这个案件有好多程序性问题,管辖权也是其中之一——他们的情况和上面这个案件二的情况差不多。
大家看到这里也许也会好奇:为什么A省、B省的这些下面的小地方的公安,都喜欢跑到外地去抓人呢?
他们那些地方,都已经太平到了夜不闭户的程度,没案子可办了吗?
哎,这就没法展开了,展开文章就不见了。
以前我们管这事儿叫“打草谷”,这几年这种事儿还给安了个新名字,叫“远洋抓捕”。大家有兴趣自己去查一下。
《答同行秦律师朋友圈》一文里那个案子也是这样。除了这个管辖权问题,这案子还有其他一大堆程序问题,所以我们和法院沟通了好几年。
然而B省某地法院,最后是吃下了这个案子,但他们给我的当事人判了缓刑。
当事人是满意的。
至于我,就像我前面说的,我只要我的当事人有缓刑——在我看来也是实质正义——我就不搞了。
但是对于法官来说,我也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,将来或许某一阵风把这个案子又吹了起来,法官办案件都是终身责任制的——到时候又打算如何来解释这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呢?
案件四:米国某地案件
这是我昨天开庭的案件。这个案件一个“缓刑考验期内的违规案件”,英文叫probation violation case。
这里说个题外话,我第一次听说这种类型案件的时候,感觉是震惊不已。
按照我们中国人的逻辑,假如缓刑考验期里你出了问题,那就撤销缓刑,去坐牢啊,那还有什么可说的。
但是在米国,只要当事人可能要去坐牢,他们就会开听证会,听一听当事人有没有什么苦情。甚至是,当事人就是没啥理由,就是搞砸了,但很多时候法官也还是会给当事人再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,让他再继续他的缓刑,也不一定会撤销缓刑。
那这种缓刑案件和管辖权有啥关系呢?
在本州,如果缓刑考验期内,发现了被告人违规,但法院没有及时提起听证会,那么法院就失去管辖权,也永远都管不了了——这个逻辑也很简单,人家缓刑都结束了,你法院还撤销个啥缓刑呢?
但是这里也有一些例外,法院如果满足若干条件,即使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以后,也是可以保留管辖权的——这里具体就涉及到了很多很多的案例法。
在我们客户的这个案件中,巡回法院的法官犯下了一个错误:在我接手以后,法官和检察官都没有注意到当事人的缓刑期马上就要结束了。法官随手设了一个4月的开庭日期,检察官也没有提醒他——但如果拖到4月,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就已经结束了。
我当时就发现了这个问题,我悄悄告诉我的客户,保持低调,法院会失去管辖权(The court’s jurisdiction will expire)。
我的客户看着我,眨眨眼:“你说起来是好像很简单,但是我是真的没懂。什么叫jurisdiction啊?”
我很努力地和他解释什么叫管辖权,客户还是似懂非懂(确实对不懂法的人来说,就是很难理解这些)。我和他说,得,您到时候来就对了。
理论上很简单,但案子真的办起来也不简单。因为客户中间忘记开庭日期,被关回看守所,又放出来,如此这般,这样那样——这些日期都是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,都是需要如数扣除的。光他的缓刑考验期到底什么时候结束,我就算了好几遍。
然后就是复杂的案例法了。
很多人以为英美法就只有案例法,这是不对的。像本州就有很完善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成文法,平时办案,主要看的也是成文法。
但是成文法里的一句话,到底要怎么理解?在我国,是由最高检和最高院负责解释(虽然他俩的解释有时还打架);但在美国,怎么解释成文法,就需要看各种各样的案例法。
开庭前一天,晚上我看这个案子的各种案例法看到了半夜3点。为啥会看到那么晚,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例都支持我们的意见——总是要看得周全一些,做好万全准备。
昨天,开庭了,我提出了我的观点,打了检察官一个措手不及。但是检察官很快恢复镇定,她开始滔滔不绝地说我这个当事人案件的恶劣之处。
我和法官说:我今天不想回应检察官提出的案件实质问题,因为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,我们讨论实质问题也没有意义。
后面具体的开庭过程就略了,总之就是我和检察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
检察官吃亏就吃亏在,他们没有时间提前准备,被我打了个措手不及。因为他们提出的论点我都提前准备好了,所以我一个个案例法抛过去,检察官就有点狼狈。
法官在庭上花了一点时间读我给他的案例。
我那时候很紧张,我的当事人站在我旁边,他也很紧张。我知道他到这个时候为止,其实也不知道自己在听什么(哈哈哈)。因为我们讨论的都是程序问题,对于普通民众来说,确实是晦涩难懂。
我那时候其实已经做好了最坏的准备,我也想过法官不一定会支持我们。
一来这个问题并不是没有争议。
二来因为法官如果支持我们,就等于他自己承认了,他自己也犯了错——让一个人当众认错,有多难呢。
何况,如果法官他真的坚持,他就是没错,他们就是有管辖权的,我在当下也一点办法都没有。我除了要求在案件记录里一定要留下我们的反对意见以外,我也还是只能听法官的——后面就是客户上诉的事情了。
十分钟后,法官读完了案例。他下令,缓刑解除。法官在他的记录里留下了这样一句话:
“本院认为,根据某某法条,必须支持辩方的动议。”
(This Court finds it must SUSTAIN Defense’s motion to dismiss the State’s motion, per Section XXX.XXX; So Ordered–XXX.)
因为发生得太快,我当时都不敢信,我回头悄悄问我坐在下面的同事:“法官刚才是说支持了我们的动议吗?”
我同事点点头。
哇,我当时就非常非常感动。因为我过去从来没有遇见过一个法官,可以这样爽爽快快地当庭承认:对,你说得对,就是我们法院搞错了。——不要说法官了,连我自己可能也做不到。
什么时候开始对法官肃然起敬,可能就是这时候吧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