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五, 9 1 月, 20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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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太太|给口袋罪装个口袋

昨天在朋友圈看到又有同行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,我现在在美国执业以后,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些新的看法。


先科普一下,为什么大家对寻衅滋事罪如此深恶痛绝。

在我们的刑法理论里,有一条叫罪刑法定。罪刑法定的意思,简单来说,就是到底什么是犯罪的事情,犯什么罪判什么刑,都是要提前规定好的

举个例子,比如虐待动物,虽然也很残忍,但因为我们的刑法没有规定它是犯罪,所以这件事在我国就暂时不是犯罪。

寻衅滋事罪的问题就在于,它的定义边界太模糊了。什么叫寻衅滋事呢?上海话就是“撒事体,大概的意思就是没事找事——这就太宽广了。

所以大家把寻衅滋事罪叫口袋罪,意思就是,这是个大口袋,什么都可以套,什么都可以装。


科普完毕,说说现在的新的看见。

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,在美国其实也有类似的口袋罪。

各州的名字不同,可能是“Disorderly Conduct”或者“Breach of Peace”,但是意思都差不多,意思就是不当行为破坏公共秩序之类。

——一看名字你就知道,这些也是妥妥的口袋罪。

这些罪能装一点什么呢?比如公诉人想要证明故意伤害,证明不上,他们可能就会套这个罪。或者是一些类似我们的行政处罚的案件,公众场合脱裤子,哎,这个罪名就特合适。

虽然这也是个口袋罪,但是在美国的实践中,大家对这件事并没有深恶痛绝。从来没有人提出说,这个罪名范围太广了,我们把它取消吧。

于是乎,我现在重新看这个问题,我就忽然发现,我们过去一直说的寻衅滋事的定义边界模糊,其实并不是它的本质问题


所以问题出在哪里?

“Disorderly Conduct”或者“Breach of Peace”之类的罪在美国,虽然什么都能装,但它一般就是Misdemeanor B或者Misdermeanor C——也就是B级或者C级的轻罪。

啥概念?如果量刑,那就是6个月以下拘役,或者罚金。

这一下子就感觉豁然开朗了是不是。虽然是个口袋,也什么都能装,但是这个口袋是给公权力设了边界的——最多最多,也就是六个月拘役。

但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呢?

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,如果有加重情节就是五到十年。

……


综上,我觉得保留寻衅滋事罪无妨,有口袋罪本身不是坏事,需要做的是给口袋罪套一个口袋,比如设定量刑六个月以下拘役或处罚金就好。

其实还有点其他建议,但是就没法展开了。谢谢阅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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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徒,四宝妈妈,刑事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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