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
笔者原来在中国做了十几年刑事律师,现在是一名美国的刑事辩护律师。
关于硅谷杀妻案,文章其实挺多的。情感分析也有,背后动机分析也有。今天看了没药花园的一篇《硅谷陈立人杀妻案信息更新》,分析得也挺好。
(顺手推荐一下这个公号,我真的从小就喜欢看这种刑事案件,所以后来长大当了刑事律师。哈哈哈)
硅谷杀妻案的案件本身我觉得没啥好多聊的,这属于一个检方有充分证据的案件。
美国确实是有陪审团,但是陪审团并不傻(又见《聊聊美国的陪审团甄选Voir Dire》《陪审团制度可以避免冤案吗?》等文)。
被告满身是血得被警方当场抓获,被害人尸体就在旁边,也没有第三人入室——陪审团对人是他杀的这一点,不会有疑问。
所以正常的辩护律师,也不会在这样的案子里作无罪辩护。
所以很多人就奇怪乃至愤怒,为什么这么板上钉钉的案件里,被告竟然还不认罪呢?
原因就是,这就是一个在美国极为正常、极为普遍的常规操作:
“Judge, my client waives formal arraignment and pleads not guilty.”
这句话翻译成中文就是“法官,我的当事人放弃正式告知控罪程序,并对指控表示不认罪。”
这里的Formal arraignment有点像是国内刑事案件的宣读起诉书。如果被告和辩护人不放弃,那就是让法官在那里不厌其烦地全文通读。
这里提一嘴,国内的审判程序中,宣读起诉书是检察官通读的,而且这个程序还不能省略——如果可以省略,我相信大部分检察官也不想读的。
二
再说说上面那句话里的pleads not guilty也就是被告表示不认罪。
我们先说说如果被告要认罪,这时候会出现什么情况吧。
在这个阶段,被告如果认罪,一般有两种情况:
一是检察官给了合理的认罪建议书(offer),被告就想接受,那就会认罪。
二是被告在看守所(jail)里呆得实在是不舒服,而且觉得开庭结果也是一样,他就想要快点下监(不要觉得好笑,这在国内其实也很普遍,还可见《被关看守所是一种什么感受》一文)。哪怕没有offer也想早点认罪,让法官直接判了了事。
被告如果在这个阶段认罪,会触发认罪程序。
作为辩护人,我会和他一起先找个座位坐下来,因为法官马上有一大串问题要问了,坐着听比较舒服一点。
法官要问被告的问题不限于以下:
被告你清楚知道你被指控的内容吗?你知道你放弃的权利吗?你知道你是可以有庭审的?你知道你可以有陪审团的权利?而且陪审团要12个人一致通过才可以定你的罪?你知道没有人可以威胁你认罪?你知道你是被假设无罪而且是检方的责任要来证明你有罪?有没有人威胁你认罪?……
就这么说吧,法官每次问的问题,如果列一张表,可以列满满的两页纸。
这个期间在我们州,检方还要认认真真地告诉法官:如果有一场庭审,那么我们会有如下如下证据,我们有证人会如此如此地说……很长很长很长很长……
然后法官还要问被告,检方说得对吗?法官要问我,辩护律师觉得检方的证据能够成立本案吗?……
以上全部问完了,法官再次和被告确认:你确定你要认罪吗?
——综上,简单来说,如果被告认罪,这会触发以上程序,也不用陪审团审判了(jury trial),后面基本就等着宣判了——宣判是另外的程序,这里暂按不提。
三
那么被告如果不认罪会怎么样呢?被告不认罪,案件就会继续往下走。
可能有读者有疑问,既然到了陪审团,也是判有罪,那这样往下走的意义是什么呢?
答,因为即便是杀人,也有一级杀人罪,二级杀人罪等等的差别,在量刑上的区别也是很大的。一级杀人罪要求检方证明他是预谋的,对检方来说难度也是很大的。
另外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,随着时间推移,辩护人或许能找到其他有利证据,检方给的offer也可能会越来越好。现在认罪看不到任何好处。
而且在本案中,被告将来多数也是要坐牢的,现在在看守所也是一天折抵将来刑期一天,那辩护律师为了做好本职工作,总归还是尽力一试。
在国内,很多人还有着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”的思想,甚至有一次我在某地庭审,对面的检察官也说出了这样的话,让我惊讶得下巴都掉下来。
我告诉检察官,坦白从宽是对的,这句话是有法律依据的——但是抗拒从严这句话就不对了,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在美国,“所有人被假设无罪”的观念深入人心,所以一开始不认罪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。
所以在美国,不认罪这件事本身,并不能说明被告的道德就有问题。
四
再说律师放弃速审程序这件事。
(话说我也是看了没药的文章才知道加州的速审是60天啊——这真是快得要人命啊)。
美国各州都有类似的速审程序的规定,也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。被告人可以要求在多少时间内就要庭审,主打一个来个痛快,速战速决。
这里插播一个国内的刑法冷知识趣味小问答,有兴趣的律师朋友也可以做一做。
某区法院刑事案件在审限内无法审结。依法,该案审限可以报本院延长一次,还不够用,报中院再延长一次,再不够用,报高院再延长一次。那么问题来了,上面三次延长审限以后,如果法院还是无法审结,那它还可以上报最高院延长审限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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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不可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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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 可以。最多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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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 可以,最多三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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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 可以,无限次。
聊回硅谷杀妻案,被告和律师为什么要放弃速审呢?因为他们不着急啊!前面已经说了,他这是一个杀人案件,就算是判了,大概率也是要继续坐牢的,那速审的意义就很有限了。
速审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,就是辩护律师没有时间好好搞案子。
这里也涉及到一个中美刑事司法实践的差异。在中国,辩护律师在庭前的工作,以研究案卷为主。很多辩护律师做了十几年,甚至都没有找过一次己方证人。为什么不找证人呢?简单来说,辩护人也怕,证人也怕。但是这里就不继续展开了。
在美国,辩护律师庭前要做的事情就多了。辩护律师要找己方证人,辩护律师还要在庭前就盘问控方证人。
以上这些事情都很花时间。
比如,如果被告人告诉我,有一个证人是可以证明他是无罪的。那我首先会找我的调查员(investigator)去和这个证人联系,约个时间听一下这个证人的证词到底是不是对我们有利。如果确实有利,那么我就要把这个证人和调查员都加为我的新证人,并且要把证人的证词在庭前多少时间里也提供给检方——因为检方可能也会要求在庭前就来盘问这个证人。
——为什么要找调查员问而不是我自己问?因为万一证人开庭时变卦了,我的调查员就可以出庭作证说,证人当时是如何如何和我说的。而律师是不可以自己作证的。
像硅谷杀人案里,听起来警察、专家证人都有一大堆,这些事情不可能在60天内完成。所以放弃速审程序也不是律师在拖时间,这也是一个很正常的实践做法。
本来在这里还想说说律师可能会采取的精神病辩护的策略,其实也是和大家想象得完全不同的,但是这个说起来更复杂了,大家有兴趣的话以后再另开一篇吧。
五
最后,可能是因为平时接触刑案已经很多了,我对这类案子本身并没有很特别的感想。普遍来说,我会觉得假如我和我的客户一样的环境长大,一样的经历,我做得也未必比他们更好。
没药的那篇文章给我产生的感慨反而是,清北的骄子最后竟然就在大厂做一个螺丝钉的工作,自己也并不享受——这就有一种用大词典垫桌脚的浪费感。
最后的最后,这就是一篇刑事程序的普法文章。
不涉及站队。不涉及情感分析。不涉及说美国的制度就比中国制度要好。各国制度都各有千秋,本号还夸过中国律师不用安检的制度远超英美50年(见《聊聊阅卷、旁听、会见和法院安检》一文)。谢谢。


